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商务经字〔2009〕275号)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订了《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管理,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除外。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是指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依据本办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分为工程建设类和非工程建设类。
其中,工程建设类单位指从事国内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安装等活动,且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的单位。
第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