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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实行统一保险责任和条款、费率。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具体每人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条款和费率按照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执行。
  (二)实行浮动费率制度。1、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5%。2、参保单位被命名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命名为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3、参保单位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4、参保单位上年度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三)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保公司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运营主体。承保公司要切实加强保险服务工作。1、提高服务质量的服务效率,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配合安监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2、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组织专家定期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降低安全风险。3、及时做好出险理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四)各级要严格按照规定提取防灾防损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防灾防损费用提取制度。市级的防灾防损费用按照实际保费收入的5%提取。区县级的防灾防损费用由区县安监部门会同承保单位确定。此项费用的提取应每季结算一次,并设立专户专项存储和核算,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安全奖励等支出。承保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上报制度,做到每季一报。
  四、推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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