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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流感样病例监测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流感样病例监测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09〕124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决定自2009年12月15日起将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扩大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监测诊室就诊病例中的流感样病例。
  流感样病例: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者,缺乏其他实验室确定诊断依据。
  二、监测单位
  全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均为流感样病例监测单位。
  监测诊室通常设在内科门诊急诊、儿科门急诊以及发热门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单位诊室的设置、开诊情况确定监测诊室。
  三、监测内容
  医疗机构每日分诊室、分年龄组(0岁~4岁、5岁~14岁、15岁~24岁、25岁~59岁、60岁以上)进行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就 诊总数的统计,通过“北京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中的“流感监测报告”模块进行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流感样病例数是指每日0时至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医务人员诊断的流感样病例之和,而不仅仅是某一诊室(如呼吸内科和/或小儿呼吸内科)的流感样病例数。
  (二)门急诊就诊总数是指每日0时至次日0时在内科门急诊和儿科门急诊等所有监测诊室接诊的全部门急诊病例之和。
  (三)流感样病例数和门急诊病例就诊总数的产生来源必须一致。
  (四)各医疗机构于每日12时之前完成前一日流感样病例有关数据的上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日14:30前完成本辖区医疗机构报告情况的审核。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系统用户名和原始密码的设定和分发,组织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骨干人员的培训。医疗机构的用户名与密码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发。
  (六)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对辖区尚未开展流感样病例监测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确保该项工作按时顺利开展。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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