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局要加强对取得省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单位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向省局报告属于省局查处的行政许可违法行为。
(五)省局执法局要建立行政许可项目日常监管档案,及时向有关处室通报行政许可方面的执法情况。有关处室要积极支持、配合执法局的现场执法工作。
(六)省局相关处室和执法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对存在出具虚假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证明等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要严肃查处,直至撤销相应资质。
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责任
(一)省局委托市地局的行政许可项目由市地局承担审批管理责任。
(二)省局和市地局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承担行政许可项目相应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3、审核人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4、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5、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许可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7、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委托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工作
(一)省局将部分行政许可项目(见附件3)委托市地局承办,并对委托市地局的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省局相关处室负责管理预先加盖省局印章的行政许可法定文书,并根据需要向市地局发放。
(二)市地局独立承担、直接办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初步受理、现场审查、审查批准等工作,对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直接颁发加盖省局印章的行政许可法定文书。市地局每月要向省局相关处室报送委托行政许可项目档案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