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召开方式。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三分之二以上的局班子成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局长可以委托分管局长主持召开。
3、会议审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分管局长签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
对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与相关材料和审批文书一并存档保管。
(四)文书制作和送达
1、制作文书。相关处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或分管局长签批的意见,制作相关审批文书。
2、依法送达。对批准的项目,依法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项目,依法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五)延期和变更
1、受理。经市地局呈报,省局相关处室应当及时召开处务会议对申请延期和变更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提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延期、变更意见。
2、审批。属分管局长直接审批的项目,在处室审查意见基础上,由分管局长直接签署审批意见。由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的许可项目的延期和变更,由相关处室报经分管局长同意后,及时提请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3、送达。对准予延期、变更项目或对不予延期、变更的项目,及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法定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行政许可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省局每月在省局政府网站公告上月省局行政许可项目(含委托市地局审批项目)审批情况。
(二)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市地局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情况,依法查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必要时,收回委托的行政许可权限。
(三)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相关处室要建立行政许可审批和现场监管工作制度,对行政许可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要指导、监督、检查市地局许可项目审批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审批质量。
(四)省局执法局要加强对已取得省局核发行政许可单位(含委托市地局审批项目)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行政许可项目的许可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