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09年房地产领域容积率专项治理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地检查方案》的通知
(黑建规[2009]31号)
各地(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监察局:
现将《黑龙江省2009年房地产领域容积率专项治理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地检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准备检查材料,并按《方案》要求上报参加检查人员,积极做好迎检安排。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黑龙江省2009年房地产领域容积率
专项治理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实地检查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部和省有关文件的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织开展以全省关于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为重点的规划效能监察(以下简称效能监察)实地检查工作。为圆满完成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实
一、检查范围
十二个地级市、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及所辖市、县规划(建设)局。
二、检查内容(详见附表)
(一)《关于转发<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的通知》(黑建规[2009]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各项内容: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情况;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特别是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情况;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等,并对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及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要求的各项内容:《
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贯彻情况;规划编制及报批情况;规划行政许可情况;政务公开及执行情况;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工作情况;规划机构建设及人才培养情况;城建档案机构、人员及档案收缴、管理等。
三、案件处理
(一)在开展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均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举报电话;
(二)各检查组应将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本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
(三)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弄虚作假等顶风违纪行为,无论是否具有“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违法事实,均应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四)案件公开处理,通报全省。
四、时间安排
2009年12月中旬开始,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级市进行实地检查,对县(市)进行抽查,形成检查报告,具体到达各地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检查方式
1、实地检查采取分级检查的方式。由地级市规划局、监察局负责本地自检及所辖县(市)的检查指导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成六个检查组十三个地(市)及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的专项治理及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重点抽查。
2、人员组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省内规划部门、监察机关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十二个地级市规划局、监察局,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监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监察局分别选派一名业务骨干(部门负责人或以上),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鹤岗市规划设计院分别选派一名注册城市规划师,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双鸭山市城建档案馆分别选派一名城建档案管理业务骨干参加省检查组,并将选派人员姓名、性别、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于2009年12月4日前报省建设厅规划处。
(二)检查程序
1、听取地级市规划局关于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特别是专项治理检查工作的自检情况汇报;
2、审查各地级市及所辖县(市)的规划效能监察尤其是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材料;
3、踏勘现场检查项目公示及项目容积率变更情况;
4、对照“绩效考核表”及专项治理统计表,完成对被检单位的初评打分;
5、就检查情况与被检单位交换意见。
(三)检查分组及人员分工
实地检查共分6个检查小组,各设组长和联络员1名(具体分组情况另行通知),具体分工如下:
1、检查组组长:全面负责本组的检查工作,负责与被检单位交换意见、完成本组检查报告以及检查材料的审核把关;
2、联络员:负责与被检单位的联络工作,并对检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3、检查组成员:负责检查地级市及所辖县(市)的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及专项治理进展情况,填写相关报表,并将各地在该项工作中取得成绩、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形成文字材料交组长汇总。
4、检查组人员分工
(1)省厅及地级市规划局、监察局人员负责检查各地规划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审查相关材料填写报表3、4、5并完成报表1(一、三、四、五、六、七)打分。
(2)各规划设计院人员负责审查各地规划编制及审批情况。
--审查相关材料特别是审查各地控详规划编制情况,并完成报表1(二)打分;
--审查并填写报表2第二部分内容。
(3)各城建档案馆人员负责各市、县档案馆工作绩效考核。
--按报表6内容审查各市、县城建档案馆提供的材料,并完成打分。
六、其它事项
(一)专项检查中违规变更规划、擅自调整容积率情节严重的市、县,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效能监察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全省规划行业先进评选的主要依据。
(三)检查组将按后续通知要求从哈尔滨市统一出发。
(四)检查组完成检查任务后,可以在被检查城市就地解散,检查报表及检查报告等材料交由省建设厅规划处工作人员带回。
报表1:
市(地)、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项 目
|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绩效评价标准
| 标准分值
| 自评得分
| 绩效得分
| 备注
| 情况说明
填写
|
一、组织机构建设与工作推进情况
| 1、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机构情况
| (1)机构建设
| 已成立专门机构,有固定办公场所与办公设备
| 1
| | | 请填写办公室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 |
(2)人员配备
| 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
| 1
| | | 填写工作人员姓名
| |
2、工作推进情况
| (1)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
| 按照要求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
| 1
| | | | |
(2)定期进行自查自究
| 每年开展2次以上
| 2
| | | 定期开展调查、检查工作;请提供调查报告,该项不重复得分。
| |
每年开展1次
| 1
| | |
(3)及时传达上级信息,推广各地经验
| 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定期编印工作通讯或简报等宣传资料
| 1
| | | | |
召开经验交流会
| 1
| | | | |
(4)开展宣传《城乡规划法》与新法培训工作
| 制定学习培训规划法的工作计划并已开展培训工作
| 2
| | | 提供相关证明信息
| |
(5)及时总结工作情况,上报工作总结
| 按照规定按时上报
| 1
| | | | |
第一部分 成绩合计:10分
|
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情况
| 1、城市总体规划
| (1)规划成果合法性
|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 1
| | |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 |
(2)规划内容
| 划定了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 0.5
| | | 2006年以前编制规划可直接得分
| |
划定了“蓝线”、“绿线”、“紫线”、“黄线”;
| 0.5
| | | 2006年之前编制的总体规划可直接得分
| |
编制了环境保护专门篇章;
| 0.5
| | | | |
明确规定了规划法所要求的其它强制性内容;
| 0.5
| | | | |
(3)修编审查认定
| 修编工作通过法定规划审查机关认定
| 0.5
| | | 请填写审查机关名称、审查通过时间
| 不涉及修编的,直接得分
|
(4)修编单位资格
| 修编单位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0.5
| | | 请填写修编单位名称
| 不涉及修编的,直接得分
|
(5)修编前期工作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
| 0.5
| | | 请填写专题研究的名称
| 不涉及修编的,直接得分
|
2、近期建设规划
| 规划成果合法性
| 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 1
| | | 按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按时完成并通过审批
| |
3、建制镇总体规划
| 规划成果合法性
| 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 1
| | |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 |
4、乡村规划
| 规划成果合法性
|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 1
| | |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 |
5、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区)保护规划
| 规划成果合法性
|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 1
| | | 按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按时完成并通过审批;非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区)无需编制该项规划的此项得满分;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 |
6、住房建设规划
| (1)规划成果合法性
| 正在实施规划已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 0.5
| | |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 |
(2)公布时间
| 已按照规定时间向社会进行公示
| 1
| | | 按照国家要求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向社会公示
| |
7、控制性详细规划
| (1)建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制度
| 已经建立
| 1
| | | 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县级城市直接得分
| |
(2)规划成果合法性
| 在实施规划通过法定机构批准
| 2
| | | 填写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时间
| |
(3)规划覆盖率
| 总规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 2
| | | 覆盖率指编制且通过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占城市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的比例;
| |
第二部分 成绩合计:15分
|
三、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
| 1、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情况
| 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规范
| 已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行了清理、规范
| 1
| | | 现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 |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建设情况
| (1)建立规范的规划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 已经建立并明确
| 2
| | | 填写相关文件名称与公布单位、时间
| |
(2)建立项目立项、土地划拨、出让等审批环节的协同机制
| 已经建立
| 1
| | | 提供建立这项机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信息
| |
(3)建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
| 已经制定
| 2
| | | 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4)建立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制度
| 已经建立
| 1
| | | 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5)建立运作规范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 已经建立
| 3
| | | 能够严格按照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章程进行日常管理与运作;填写建立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3、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情况
| (1)建立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 已经建立
| 1
| | | 提供建立这项机制的文件或相关证明信息
| |
各类开发区已纳入城乡规划集中统一管理
| 1
| | | 全部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集中,开发区用地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填写出台这项措施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2)建立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
| 已经建立
| 1
| | | 填写建立这项系统的文件名称或其它证明信息
| |
4、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情况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情况
|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前全部按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 2
| | | | |
第三部分 成绩合计:15分
|
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 1、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 (1)建立规划制定的公众参与制度
| 已经建立
| 2
| | |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2)建立专门的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 已经建立
| 2
| | |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3)建立城乡规划听证制度
| 已经建立
| 2
| | |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4)建立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 已经建立
| 2
| | |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2、政务公开信息系统建设情况
| (1)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 已经建立
| 2
| | |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2)建立城乡规划网站
| 已经建立
| 2
| | | 填写有效的网址
| |
(3)公布专门电话和电子信箱用以收集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
| 已经公布
| 1
| | | 提供有效的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
| |
(4)进行定期(年、季度、月)规划信息统计
| 已经定期开展
| 1
| | | 统计内容应包括:规划许可情况、土地利用情况、规划人员情况及违反建设的情况等;
| |
(5)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
| 已经设立
| 2
| | | 要求有固定的场地,专门的工作人员并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展示场所;请填写联系电话。
| |
第四部分 成绩合计:16分
|
五、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 1、制度建设情况
| (1)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 已经建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号码
| 3
| | |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有效的电话号码
| |
(2)建立违反城乡规划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 已经建立
| 3
| | | 填写出台这项制度的文件名称、发布单位与时间
| |
2、违纪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 案件处理情况
| 没有违纪违规案件发生的或案件办结率≥80%
| 7
| | | 该项不重复得分
| |
60%≤办结率<80%
| 4
| | |
30%≤办结率<60%
| 1
| | |
0<办结率<30%
| 0
| | |
受理率<80%或者有案不查的
| -7
| | |
3、年度行政绩效情况
| 绩效排名
| 排名全市(县)各行政机关前五名
| 7
| | | 该项不重复得分,填写当年的名次
| |
排名全市(县)各行政机关前十名
| 4
| | |
排名全市(县)各行政机关前十五名
| 1
| | |
第五部分 成绩合计:20分
|
六、城乡规划信访、督办及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情况
| 1、城乡规划信访情况
| 信访处理情况
| 没有信访事件出现的或信访受理办结率≥80%
| 8
| | | 该项不重复得分
| |
60%≤信访受理办结率<80%
| 4
| | |
30%≤信访受理办结率<60%
| 1
| | |
0<信访受理办结率<30%
| 0
| | |
受理率<80%或者有件不办的
| -8
| | |
2、上级部门督办工作处理情况
| 工作督办情况
| 没有上级部门督办任务的或办结率≥80%
| 8
| | | 该项不重复得分
| |
60%≤办结率<80%
| 4
| | |
30%≤办结率<60%
| 1
| | |
0<办结率<30%
| 0
| | |
受理率<100%或者有案不查的
| -8
| | |
3、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案件处理情况
| 案件处理情况
| 没有违法案件发生的或案件办结率≥80%
| 8
| | | 该项不重复得分
| |
60%≤办结率<80%
| 4
| | |
30%≤办结率<60%
| 1
| | |
0<办结率<30%
| 0
| | |
案件受理率<80%或者有案不查的
| -8
| | |
第六部分 成绩合计:24分
|
七、其它定性评价
| 1、贯彻国家和省政策
| | | 10
| -
| | 贯彻国家和省政策到位,富有成效。如贯彻国发24号文和37号文的有关内容到位,房价稳定等。需要提供专题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该项内容由上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评定;
|
2、其它获得突出成绩的工作业绩
| | | 10
| -
| | 请提供专题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第七部分 成绩合计:20分
|
考核成绩总计:12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