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淄安监字〔2009〕114号)
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
为认真贯彻省、市政府9月18日安全生产电视会议精神,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冬季战役,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非煤矿山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定在2009年第四季度。
二、检查对象
全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巷探)、生产的企业以及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煤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项目,以下简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三、检查依据
1、国家安监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
2、国家安监总局《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
3、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49号);
4、省安监局《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32号);
5、市安监局《淄博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监管工作程序规定》(淄安监字〔2009〕5号)。
四、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区县局普查、市局督查的方式,全面、彻底梳理清全市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与实际状况。
五、检查内容
1、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专门档案建立情况;
2、新建、改建非煤矿山企业(包括整合后)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及竣工验收情况;
3、采矿许可证许可矿区坐标范围及开采深度发生变化的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履行安全预评价备案、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及竣工验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