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人发〔2009〕2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安监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安监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建设殷实小康、构建和谐淄博”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全面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市政府拟对今年以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名额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区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各级政府、部门中从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以及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评选表彰先进集体80个,先进个人90名,各区县(高新区)、市直有关部门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2。
二、评选办法及要求
1、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各区县、高新区推荐的候选对象,由各区县、高新区人事、安监部门负责审核,报各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直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个人,经部门、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推荐的候选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公示5天,无异议后上报。先进个人重点评选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3、推荐的先进候选对象要填写《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于2009年12月21日前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301930,联系人:冷振洲。
4、全市推荐的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评选活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直部门监管的区域或行业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超出控制指标的;县直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乡镇部门监管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出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或影响恶劣的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