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大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各类专业或非专业化工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发现存在违反《
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对于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换证并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及备案证明。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危化处反映。
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
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
(2009年版)
一、考核对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的对象,主要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范围包括:《
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和《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规定。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禁毒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关系
1.毒品的概念;
2.禁毒工作方针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联系;
3.《
禁毒法》禁止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行为包括的环节。
(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