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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9]122号)


各市安监局:
  2006年6月以来,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安监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发放工作,对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存在着许可或备案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与实际数量严重不符、主要流向登记过于宽泛不准确、企业有关人员变动后新增人员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等问题。目前,首轮颁发的许可证和备案证明已进入换证时期。为做好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59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中载明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要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基本一致,存在较大差距的,换证时必须予以更正。严格控制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经营品种、产量或销售量及主要流向范围。
  二、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后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上不予换证并注销其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三、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附后,以下简称《大纲》),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人员、销售、管理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等重新进行考核。企业应重新提交有关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对有毒品犯罪纪录的,不予换证并吊销其许可证。
  四、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换证时,生产或经营品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否则不予换发备案证明。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其备案证明也应及时注销。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企业可凭安监部门出具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代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办理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或经营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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