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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一)实施两大新能源创新示范工程。实施风能淡化海水创新示范工程,在沿海地区选择2处风资源丰富、淡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建设风电与海水淡化一体化示范工程;实施农村生物质综合利用创新示范工程,在全省选择2处建设分散式生物质热电联供示范装置,实现农村家庭清洁取暖,解决农村居民洗浴等问题。

  三、资金扶持政策

  (一)设立扶持新能源发展的专项资金。在保持现有财政扶持资金渠道不变,进一步整合和提高扶持效果的基础上,从2010年到2012年,每年省级财政安排2亿元、省基建基金安排2亿元,3年共筹集12亿元设立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集中使用,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加大对重点新能源生产、推广应用和技术研发等环节的资金扶持,努力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省级新能源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每年安排3亿元用于支持风电设备、光伏、核电设备、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半导体照明等新能源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新能源产品的推广应用;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支持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和新能源创新示范项目建设以及新能源前沿技术研发。

  其中,对列入省级新能源示范工程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标准为: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按照每瓦10元,太阳能光伏与LED结合照明示范项目按照每瓦5元,地源热泵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按照每平方米20元,风电海水淡化创新示范和生物质能综合利用创新示范项目按照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沼气等农村新能源工程给予资金扶持。

  对新能源创新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实行以奖代补,对于研发能力强、成果储备多的省级以上新能源技术创新平台按照100万元-200万元给予奖励;对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迅速实现产业化的新能源创新技术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金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领域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新能源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三)新能源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支持的项目和资金数额。对示范性广、带动力强、效益好的新能源项目进行择优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具体的招标、投标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价格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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