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9]7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大连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
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 大连市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领取和使用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由使用单位将证件的样式和本单位持证人数等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制度。
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
区市县政府(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二)属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组织编制内的在岗人员;
(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熟悉本岗位业务,具备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有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经省、市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