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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二)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三)增加承担全省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四)将省公安厅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责。

  (六)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

  (七)增加承担省质量兴省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日常工作。

  (八)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全省质量宏观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湖北省质量兴省战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省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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