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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吉建村〔2009〕34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规划局:

  为加强和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作为编制和审批“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的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联系,联系电话:0431-82752369,82752368。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百镇建设工程”全部建制镇。

  第三条 “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分为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简称城关镇)总体规划包括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其他镇总体规划包括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和镇区规划。

  第四条 编制“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百镇建设工程”镇规划除遵循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镇规划的编制

  第五条 城关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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