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的通知

  (三)新建项目依据规划分期建设,在建部分与交付使用部分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四)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符合有关规定,并已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竣工后30日内或物业服务合同生效30日内,与受聘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查验接收手续,验收日期应当书面告知监管部门,具体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于查验接收7日前,书面通知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按查验接收条件,对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在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

  (四)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签订有关处理协议。

  (五)经查验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签订《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协议》包括:项目名称、查验接收的内容、房屋和配套设施设备验收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和参与验收的人员、验收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并附移交的资料明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物业服务企业按程序退出物业管理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查验接收手续。

  (一)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约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完成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业主、业主大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侵害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合法权益,业主、业主大会依法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物业服务企业因故提前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接管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