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查验接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查验接收对象包括:外墙、屋面、楼地面、装修、电、燃气、水、卫生设施、消防、采暖、电梯、道路、绿化、监控设施、物业用房、附属工程等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物业管理区域竣工总平面图,单体项目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配套设施竣工图,地下综合管网工程竣工图,规划、建设、消防、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保修协议,设施设备的安装调试资料、使用说明资料、维修养护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气合同(或协议书)。
(五)业主资料及房屋面积清册等。
(六)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形成的有关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的技术资料。
(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情况。
(八)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九)实行酬金制,受聘期间用物业服务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实行包干制,受聘期间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费用购置的资产及物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物业查验接收时,交接双方应列详细交接清单,包括:资料及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交接单位、交接时间、交接地点和交接验收人等。交接完毕,双方签字、盖章。
第八条 分期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根据工程竣工进度情况,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时分期进行查验接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查验接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竣工,且验收合格。
(二)规划配套的各类设施设备均落实到位,能正常使用,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其中供水、供电不属直供用户的项目,或供水、供电设施设备尚未移交至专业部门(单位)的,交接双方及其相关方已就维修责任、水电费收缴和水电损耗分摊等达成书面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