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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的通知
(吉建房〔2009〕36号)


各市(州)房产局、建委(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房产局、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明确交接各方的责权关系,维护物业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及服务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查验接收,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物业项目时,为保证物业服务正常实施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实施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正常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查验接收的监督管理。

  查验接收过程的监管单位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遵照本办法规定的查验接收程序,依法做好物业服务查验接收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建设单位或业主、业主大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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