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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核定证明,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证明材料直接反馈住房保障部门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交给社会救助申请人本人。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一律予以取消。

  第十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及核实情况及时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情况,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户建立收入审核档案,并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与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低收入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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