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社保函[2009]81号)


各市(州)、县(市、区)社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档案局于2009年7月23日联合颁布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并自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加强我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局局长办公会确定的实施意见,现将我省贯彻落实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市、县三级工作网络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参保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维护参保对象权益,确定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是反映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宝贵资料和重要历史凭证,也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省局非常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了规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业务档案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市县社保局也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省局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一是把学习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国家和省局要求做出计划和安排;二是要根据要求明确领导责任,明确管理部门,明确管理人员,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三是要加强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争取业务支持和指导。要按照省局的要求,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二、继续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业务档案管理环境

  各地要将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与“三化”建设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原有档案中心建设基础上,充分利用原有资源,在“三化”建设达标验收基础上,对照《规定》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必需的场地、人员、经费等问题,要统筹规划档案管理基础建设工作,同一统筹区域内可建设综合性档案库房,库房及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要按照《规定》要求标准建设,高标准、高要求,至少10年不落后。省局也将积极探索,逐步实现业务档案计算机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系统与业务经办管理系统的无缝连接,强化档案成果的科学有效利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