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拟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
(三)餐饮服务监管处。
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
承担保健食品许可、化妆品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初审和有关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标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审查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发布与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五)药品注册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标准;承担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有关注册工作;监督实施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并拟订地方规范;负责初审非处方药物;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和药品行政保护制度。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承担有关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承担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承担医疗器械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源性兴奋剂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再评价和淘汰工作。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