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设施,是指用于学前教育的房屋、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三条 学前教育应当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公布并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发挥示范作用的学前教育机构。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的日常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相
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育与教育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