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五)推进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省直机关住房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指定的副省级以上干部和有关离退休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
(七)负责省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共机构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