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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2009)[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宣布失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试行年票制的通告
(汕府〔2009〕200号)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2010年度、2011年度对本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继续试行年票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下同)以及委托本市车管部门进行机动车检验的非本市注册登记的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其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机动车辆每年度一次性缴纳年票通行费后,通行本市路桥收费站(不包括海湾大桥收费站,下同)时不再按次收取通行费。
  二、年票通行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分类

车型

收费标准(元/辆)

备注

私家小车(7座以下,含7座小型客车)

825


  1、免费车辆范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南澳县的车辆收费标准按表列标准下浮20%。
  3、旅游专车按非营运车辆收费。
  


  三、年票通行费具体征收办法,按《汕头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5号)执行。
  四、2010年度年票通行费的统缴期为2010年1月6日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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