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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1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

  增加对省直各部门、行业、社团日常修志和编撰年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实行备案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地方志发展规划、编纂方案和业务规程。

  (二)组织编纂《湖北省志》,领导、协调、督促省志各承编单位的编纂工作;指导省直各部门、行业、社团日常修志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市、县地方志书编纂工作,终审市(州)地方志书,并对县级地方志书实行备案审查。

  (四)组织编撰《湖北年鉴》;指导市、县地方综合年鉴工作,指导省直各部门、行业、社团编撰年鉴工作,并实行备案管理。

  (五)收集、保管、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省情资料;充实地方志数据库,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地方志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六)挖掘传统文化,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负责地方志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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