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作指导处。
拟订全省供销社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全省供销社改革与发展重要课题调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供政策指导;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各类社区服务组织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承担省供销社史志编写和省供销合作经济学会日常工作。
(六)农村流通处。
组织全省供销社参与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构建农村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副产品市场购销网络、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组织指导全省供销社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科技知识普及和科技兴农工作。
(七)企业工作处。
指导全省供销社社属企业改制工作;研究拟订直属企业改革改制政策,推进企业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高管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拟订直属企业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直属企业的战略性重组;拟订直属企业项目建设规划,协调、督办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直属企业的调查研究及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省社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供销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省社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供销合作总社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为6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监事会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供销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监事会,其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由省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确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