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代表委员的,每件扣0.5分。
4.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会办单位未按时向主办单位寄送会办意见的,每件扣0.5分。
5.未通过面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与领衔代表委员见面、沟通的,每件扣0.5分。
6.省重点建议提案现场办理工作方案报送不及时、组织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扣2分。
7.建议提案答复不按规定格式行文,或答复不认真,造成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每件扣1分;对不满意件未按规定重新办理、重新答复的,每件扣1分。
8.未按时在网上签收建议提案的,每件扣0.1分,累计最多扣2分;在规定期限内未在网上答复的,每件扣0.5分,累计最多扣5分;代表委员在网上反馈办理意见,未及时在网上回应的,每件扣0.2分。
9.未按要求在8月底前报送年度办理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扣1分。
(五)行政效能监察(基准分20分,由省监察厅负责考核)。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被追究行政效能责任的,每起扣3分。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办事拖拉、吃拿卡要被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3侵害投资者权益、干扰企业生产经营、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被查实的,每起扣2分。
4不能及时按规定服务省政府直通车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被企业和群众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5违反中央及省新增投资政策规定被查实的,每起扣2分。
6不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不能及时完成中央及省部署的各项专项治理(清理检查)工作任务的,每通报一次扣2分。
7未按照鄂办发〔2009〕36号文件要求建立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的,扣3分。
8部门(含下属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未实行“一站式”办公的,或其下属单位未进入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扣2分。
9未在网上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在网下办理事后网上补登,逃避电子监察的,扣1分。
10.按照《省级行政机关行政审批绩效电子监察评估暂行办法》,未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按比例予以扣分,总扣分值7分。
(六)依法行政工作(基准分20分,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考核)。
1未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的,扣1分;未提供推进依法行政具体工作相关记录的,扣1分。
2未按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而做出决策的,每件扣2分。
3未按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要求起草和及时报送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及说明的,每件扣2分。
4经抽样审查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案卷,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执法严重不适当的,每件扣3分。
5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规范性文件经审查被省政府撤销、变更的,每件扣3分;经省政府法制办提醒后自行撤销、修改的,每件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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