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效能建设目标考核。
(一)每年根据省政府加强效能建设、提高政府执行力的需要,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设置若干效能建设目标。2009年效能建设包括值班信息和应急处理、会议文件批示落实情况、公文办理、建议提案办理、行政效能监察、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能力建设、调查研究等九个方面的目标,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二)效能建设目标分别由目标的主管部门制定考评计分细则,年终由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汇总。
第十七条 争先创优工作考核。
加分项目由被考评部门自行在次年1月中旬前向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经认定后,作为加分的依据,并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存档。具体分数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确定。因获取证明资料较晚,未能列入当年加分的项目,可以延续到次年作为加分的依据。具体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估测评。第三方评估是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由有关方面领导和服务对象对被考评部门所作的客观评价。第三方评估由领导评估、服务对象评估两部分组成,分部门、分对象开展:
第一类部门:具有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3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70%。
第二类部门:直接为省政府领导服务的参谋议事办事部门。领导评估分值占70%,社会服务对象评估分值占30%。
(一)领导评估分省“四大家”在职领导,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三个层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其中:“四大家”在职省级领导评估计分权重占40%,省直厅局主要负责人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评估计分权重占30%。由省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二)服务对象评估。按照不同部门工作职责确定不同的测评项目,并从被考评部门自报的服务对象名录和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公共名录中分别选择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进行测评。由省考评领导小组委托省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应将考评结果向被考评部门通报。被考评部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复议。
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政府各被考评部门各项考核得分的汇总工作,并形成综合考评报告,经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和先进单位的评比。
(一)年度综合考评分为达标单位、未达标单位、先进单位三个档次。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考评情况划定达标线,报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