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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奋力争先、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要充分考虑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职能分工以及目标实现的难易程度、任务的轻重,坚持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既要体现积极向上、抢前争先、奋发有为、“跳起来摘桃子”的精神,鼓励部门争先创优,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标准,并确定相应的发展速度或增减幅度,又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便于考评。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要尽可能量化,不好量化的目标,也要在定性的表述上准确、规范,准确描述工作的形象、状态以及在全国的排名、位次等;对跨年度工作,要有分段完成情况的具体描述,以便于检查考核。

  (四)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目标制定要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充分体现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处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第九条 职能目标制定的程序。

  (一)年初,被考评部门按本办法第六、七、八条的要求拟订本部门重要职能目标(草案)。重要职能目标不超过十项。涉及到与有关部门共同完成的目标任务,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主办、协办单位责任,并明确本部门应完成的目标任务。不能协商一致的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职能目标实行四审制。先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被考评部门报送的职能工作目标(草案)进行初审;再由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成立目标审核小组进行复审(主要审核各部门上报的目标与全省的目标是否衔接,目标是否过低或过高,是否具有竞争性);然后提交省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最后报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

  (三)签订《目标责任书》。被考评部门职能目标确定后,连同共性目标形成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与被考评部门主要负责人正式签订《目标责任书》,以省考评领导小组名义统一行文下达。被考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后,由继任者承担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各部门要迅速对目标进行分解,逐项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目标完成的要求和时间,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报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目标一经确定,必须维护其严肃性、权威性,一般不宜调整。在目标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按时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确需调整目标的,被考评部门应在当年11月1日前提出书面请示,经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复核,分别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请省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二条 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检查与考评,采取日常检查、年中抽查和年终考评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各被考评部门对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建立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考评档案,全过程监督、检查目标完成进度,并适时抽查,对重点目标进行跟踪督办,将抽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的进展情况、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并向省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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