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一是加强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宁津县、齐河县、临邑县、平原县要在2009年前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禹城市、乐陵市、武城县、夏津县要在2010年前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陵县、庆云县要在2011年前完成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建设。二是加强垃圾转运设施建设。要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制,建设一批压缩式垃圾转运设施,配备密闭式运输车辆。2009年禹城市、乐陵市、齐河县各建设至少1座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地嵌式收集站不少于15座,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少于4部;其它县各建设至少1座压缩式中转站,地嵌式垃圾收集站不少于14座,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少于4部。2010年禹城市、乐陵市、齐河县各建设至少1座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地嵌式收集站不少于16座,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少于4部;其他县各建设地嵌式垃圾收集站不少于15座,密闭式运输车辆不少于3部。各地在压缩式中转站及地嵌式垃圾收集站设置过程中,要坚持“从自身实际出发,优先考虑生活垃圾处理需要,同时着眼城乡一体化要求”的原则,选择适当位置建设,实现资源价值的最大化。
(三)强化管理,保证质量。一是科学确定建设标准和处理工艺。要坚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分区使用、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建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技术方案。要根据各自实际,对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和综合处理等工艺进行科学比选,科学选择处理工艺,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县(市)选择生活垃圾焚烧工艺,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二是规范施工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和项目监理制。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垃圾处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标准、质量要求和投资规模。项目竣工后,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不经验收,不准投入运营。三是保证建设标准。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坚持人工防渗、渗沥液处理、填埋气导排、雨污分流、垃圾计量、环境监测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卫生填埋场,凡渗沥液导排处理、雨污分流等设施不配套的,2009年底前必须完成配套建设任务。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及设备,确保烟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四是加快工程进度,各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建设进度时间表,对于各项工程进度节点,要落实责任,倒排工期,确保按时完成。
三、积极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