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
(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六)个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采用《德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分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评价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应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相关县(市、区)和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三)资料评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专项评审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审标准逐项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名单。
(四)现场评审。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综合评价。各专项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召开质量奖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候选名单,研究确定拟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七)批准公告。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市长签署后,由德州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组织和个人,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七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法人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八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