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掌握《德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通则》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审委员会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授予在德州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含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德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德州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驰(著)名商标企业和山东服务名牌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重大用户(顾客)、服务对象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第十五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并制定相应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十六条 个人申报市长质量奖(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攻关成果的评审,可以多人共同获取),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社会影响力大;
(三)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振兴作出了突出贡献,且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量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