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的组织,是指本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企业(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德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审定评审专家库名单;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监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拟(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专家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