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德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切实做好争创省长质量奖的各项基础工作,培育一批争创省长质量奖的骨干企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9〕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由德州市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目的是推进各类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方面人士为本市质量工作做出杰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或组织推荐,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组织5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每年总数不超过10个。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二章 评定对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