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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省市给予一定补助;人员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因药品零差率销售减少的收入由各级政府共同补偿,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予补助,省级财政承担主要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职工收入水平不下降。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食品药品管理部门要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GMP、GSP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九)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卫生部门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设立实施基本药物监测网点,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发布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十)加强零售药店的药物管理。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作为当地医改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查,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普及合理用药知识,引导群众科学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二)夯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省基本药物相关政策,遴选确定我省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监督检查网上采购,指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绩效评估,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及商务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影响的研判,制定调整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财政补偿政策,并加强对基层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对中标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物价部门负责中标药品价格的审核备案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的认定,对药品质量和配送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受理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三)强化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注意总结基层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不严格履行职责、影响工作整体进度、妨碍制度落实的部门和人员,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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