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16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9号)和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增进群众健康为目标,按照防治必须、剂型适宜、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临床首选、保障供应、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并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推动全省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起,逐步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也要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建立健全我省基本药物遴选、采购、生产、流通、定价、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衔接。
2009年,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榆林市、商洛市进行试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2010年,将渭南市、延安市、安康市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实现全覆盖,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20年,实施规范的、覆盖全省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组建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立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全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的政策问题。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中医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增补目录。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制定《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依据我省疾病谱、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实际、财政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确定增补我省目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的增补原则和程序,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