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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宝鸡至凤翔段宝虢凤公路收费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宝鸡至凤翔段宝虢凤公路收费站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陕政函〔2009〕202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你们《关于撤销宝鸡至凤翔段宝虢凤收费站的请示》(陕交字〔2009〕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9年12月15日零时起撤销宝鸡市“宝虢凤公路收费站”。请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监督。
  二、“宝虢凤公路收费站”撤销后,原管理单位应于15日之内拆除全部收费设施,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规范恢复路面,确保路产处于完好状况。收费站所在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公路养护管理的衔接工作,确保公路畅通。
  三、“宝虢凤公路收费站”遗留债务由省交通运输厅商宝鸡市政府妥善处理。原收费站工作人员按照《劳动法》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3〕58号)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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