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监督考核
(一)断面水质。以下监测结果将作为对河流控制断面的监督考核依据:一是市环保局每月组织监测2次;二是5个河流自动监测站实时监测水质结果;三是省“四个监管办法”对我市河流的监测结果;四是国家、省、市组织的环保专项检查对河流断面的监测结果。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以下监测结果将作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监督考核依据:一是市环保局组织的日常执法检查活动;二是在线监测实时监测水质结果;三是省“四个监管办法”对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监测结果;四是国家、省、市组织的环保专项检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监测结果。
(三)污染防治工程。成立由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建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加的污染防治工程建设督察组,分别对《重点治污项目工程建设任务表》和《重点现场综合整治任务项目表》中的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城镇环境改善等进行督察,督查结果作为污染防治工程任务的监督考核依据。2010年初,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六、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行政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实施。
(一)自2009年10月份开始,各县(市、区)在市级以上各类检查、监测中被发现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超标3家(次)、河流断面COD浓度超过60mg/L且连续15天得不到改善的,由分管副县(市、区)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做出检查;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5家(次)、河流断面COD浓度超过60mg/L且连续30天得不到改善的,由县(市、区)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做出检查。
(二)对治污工程任务不落实、进展慢,对督察2次仍未整改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由县(市、区)长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做出检查。
(三)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的治污工程任务,督察发现未按进度要求实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做出检查。
(四)对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已经影响到国家考核成绩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