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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加大对新能源发展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八)扩大财税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上已出台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加大争取国债资金、中央财政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支持力度,推进金太阳示范工程、光电建筑一体化等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对纳入国家新能源振兴规划等重大专项支持的项目,省市两级政府按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加快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相关优惠政策。已建立的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对新能源技术研发、资源勘查、光伏发电和风电、装备本地化生产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税扶持政策。
  (十九)实行优惠上网电价政策。按照国家明确的风电四类地区标杆电价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标准,省电力公司和省地方电力公司要全额收购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及时结算电费。对于等效负荷小时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制定标准适度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省级电网企业服务范围内,对除居民生活、城市市政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户征收一定比例的电价附加予以解决。
  八、抓好新能源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实施人才开发和培养工程。充分发挥我省教育资源优势,加强新能源科技人才培养。在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设置新能源专业,开设新能源应用课程,加强新能源学科专业建设,多层次培养新能源专业人才。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与高校联合建立新能源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按照对口送学的原则,采用订单培养、定向招生、委托培训等方式,重点培养一批新能源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素质产业工人。
  (二十一)重视引进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引进优秀新能源产业科技人才,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省创办新能源企业或从事技术研发创新。结合实施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科技重大专项,鼓励各类人才申请和承担政府科研和产业化项目。鼓励省内企业公开向国内外招聘技术负责人。加大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的收入分配倾斜力度,完善技术参股等产权激励机制。
  九、积极开拓新能源产业市场
  (二十二)加快光伏应用产业发展。建设光伏发电产业园区,推动大型并网光伏发电项目、风光互补型电站系统、太阳能热发电工程等建设。大力推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做到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加快实施城市屋顶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和支持公益性建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扩大光伏在城市景观照明等方面的应用。继续支持学校和宾馆安装太阳能集热系统,对热能消耗大、占地面积大的公益建筑、大型工业厂房和商业建筑,逐步实行强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提高偏远无电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积极推进“太阳-太阳”工程建设。鼓励光伏制造企业向下游产业延伸,拓展产业集聚空间,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和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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