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在机构愿意接受江苏医疗卫生人员学习进修,能与江苏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稳定、深入的医疗卫生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经费保障与管理
第十四条 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的来源包括: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人员派出单位配套资金;境外合作机构提供的资金;社会捐赠等。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受本计划资助的出国(境)学习进修人员的国(境)外培训费、生活费、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受本计划资助的国(境)外一流专家来华的往返国际旅费、在江苏期间的部分食宿、交通费和工作津贴等。
第十六条 人员派出单位按省财政资助资金的1:1进行安排,与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统筹管理使用。各人员派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配套资金汇缴省卫生厅。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省卫生厅、财政厅按照项目要求统筹安排下达。出国(境)学习进修费用补贴标准参照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额度或根据与国(境)外机构协议执行,资助金额将根据申请的国别确定。邀请来访项目资助金额将根据与项目资助重点的关联度、所在单位的条件、专家评审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截留或挪用。
第五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负责确定江苏省卫生国际交流支撑计划优先资助领域,制定年度选拔计划,编印项目指南,进行目标和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者和申请单位须对照申报条件,填写江苏省卫生国际支撑计划相关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申报材料,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集中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列为出国(境)进修资助对象和邀请来访资助项目的,须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一周,经省卫生厅考察核准认定后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人员需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出国(境)前培训,不得自行改变进修的国别(地区)。项目单位需严格执行项目申报时的目标任务、计划安排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