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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省名中医或名中西医结合专家应优先考虑。

  符合上述条件者,不受年龄限制。现担任全国第四批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不再作为指导老师遴选对象。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和发展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

  2.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可优先遴选。少数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满15年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也可作为继承人的遴选对象。

  4.从事中医药临床专业工作累计满8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时间累计满8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4年者(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

  6.原则上不承担行政事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继承工作教学计划与任务的完成。

  7.全国第一、二、三、四批继承工作的继承人不再作为继承人遴选对象。

  三、遴选程序

  按照先遴选确定指导老师,再遴选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原则上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同一地区。

  (一)指导老师的遴选程序:经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申报,各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推荐指导老师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单位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报送)。

  (二)继承人的遴选程序:按照每名指导老师选配2名继承人的要求,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核、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尊重师徒双方志愿。

  1.申请人按照与指导老师专业对口的原则,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继承人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2.各市卫生局负责资格审核,并组织考核(厅直属单位和南京中医药大学自行组织)。

  3.根据考核成绩和继承人跟师志愿,由各市卫生局择优确定继承人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中医药局(厅直属单位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直接报送)。

  省中医药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入选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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