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关于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9〕73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口支援管理,卫生部、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泛开展对口支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苏卫医〔2009〕15号)精神,以加强县医院能力建设为重点,促进各三级甲等医院(含中医院)与各有关县(市、区)医院、中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其余二级以上医院和公共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工作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06〕56号)要求执行,确保每个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有一名城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派出的医务人员帮助工作。
二、严格执行职称晋升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实行城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师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1年的规定,其中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含县级)服务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下派到县(市)医院的医务人员要主动接受受援医院的统一安排,指导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工作,并且每周至少要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天。从事影像、病理、核医学等专业的医师,可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需要进行安排,服务时间由双方商定,并列入当年卫生支农或对口支援计划。
三、积极落实经费补助政策
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认真落实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援单位派出医师的人员经费补贴。省财政对派出医师的省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