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朔州市关于促进煤炭销售奖励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朔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朔各单位:
《朔州市关于促进煤炭销售的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三日
朔州市关于促进煤炭销售的奖励办法
煤炭工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确保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保证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财政稳步增收的关键因素。根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09年要把促进煤炭销售作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中之重。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全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煤炭生产、销售企业。
二、奖励办法:以2008年销售量为基数,每增加销售一吨,市财政奖励一元。
三、实施时间: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组织实施:
1、2008年的煤炭销售量由市煤炭工业局根据企业报表,联合市国税局、市财政局核定;
2、2010年3月,市经委、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煤炭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2009年年度报表,向市财政局提出各企业奖励金额,同时附国税局开据的增值税销项税票据,经市国税局审核加注意见,确保销售的煤炭全部缴纳税收后,报市财政局批复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