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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关于我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流程及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县区政府要积极协调被兼并重组的煤矿及有关部门向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提供有关的技术基础资料,确保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安全有序推进。特别注意的是要有效预防和坚决制止被兼并重组的煤矿搞短期行为,进行掠夺性的超能力、超定员生产,坚决制止一些企业在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复工验收后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或边建设边生产,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取消企业参与整合的资格,直至关闭,确保在兼并重组整合期间不发生大的煤炭生产事故。
  4在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县区政府必须加强对批准复工复产矿井的安全监管。
  (三)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坚决杜绝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
  1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在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其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均未发生变化,且符合我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的可以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2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对部分矿井生产与建设互不干扰、已实现综采、安全程度保障较高,确需暂时维持生产的矿井,在完成变更相关证照和符合我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的前提下,兼并重组的主体企业可以申请复工复产验收。
  3兼并重组期间办矿主体、矿区范围、生产能力、开采系统任何一项发生变化的保留矿井,必须按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严禁未批先建,擅自施工。
  (四)突出重点,强化水、火、瓦斯、煤尘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兼并重组整合期间,市、县煤炭部门及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结合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三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要重点抓好水、火、瓦斯、煤尘等方面的隐患治理工作。一是各办矿主体企业对重组、整合、保留的矿井瓦斯等级、煤层自然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重新进行鉴定,同时要查明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情况。组织煤矿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针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制定《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内容包括瓦斯、煤尘、火灾、水害和冲击地压的检测控制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同时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对要求按高瓦斯矿井进行管理的部分矿井,严格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16字方针;二是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要严格落实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编制专门防灭火设计;三是对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矿井,要严格落实防治煤尘爆炸的安全措施,建立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四是要倍加重视各类煤矿的水害防治工作,所有矿井在生产、建设中必须严格落实“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强化基础管理,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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