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对下列范围内的规划建设项目开展评议和审批。
1、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
2、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区段的保护规划,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区及影响城市景观、城市特色的规划设计方案。
3、旧城、“城中村”的改造规划方案。
4、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
5、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
6、大型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7、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设项目规划。
8、在城市规划和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咨询论证的其他建设规划项目。
9、在城市规划区内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的认定审议。
10、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和占地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批。
第七条 工作制度和程序
本着城市建设,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土地,管好规划,减少失误,民主议事,阳光作业的原则,规划委员会实行会议议事、会议审批制度。所有提交会议研究和审定的项目,主管部门都要按原有的管理职能履行程序和提出明确的意见。各种会议均由规划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讨论规划和审批项目均要坚持城市总规统揽各部门、各系统和局部规划的原则,详规服从总规,单体建筑服从局部街路的详规。要坚持规划的严肃性和时间的延续性。
对涉及全市总体规划的修编,重要地段、重要道路的详规和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批要由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策。一般性局部的、单体性建筑项目的建设可由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会议制度
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在每季的第一周召开。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在每月的第一周召开。
会议研究讨论和审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会议纪要由规划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九条 项目审批制度
规建设项目,实行两次审批的办法:初次审批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据项目性质和规模疏理归类,征求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审核批准后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土地使用意向书。二次审批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规划部门、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包括建筑体量、层高,楼间距、容积率、四至界线、座标位置等一并提交全体会议研究。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会议纪要发放准建和准用证书文件。规划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要严格履行程序,并在报批卡上清楚注明工程建设主体单位、工程用途、全部面积、土地使用类型、是否配置内外消防设施和按规定控制绿地面积等,连同建筑单体(群体)效果图一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