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采取雇佣“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徕患者;

  (五)违规承包或出租科室开展诊疗活动;

  (六)出卖、转让、出借或变相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诊疗活动;

  (七)单位内设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开放;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或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

  (二)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引进、开展医疗新技术、新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及其它需要许可的技术项目;

  (四)隐匿、伪造、擅自销毁或者未按有关规定保存病历及有关资料;

  (五)未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

  (六)未按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或者对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置和管理不符合要求;

  (七)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传染病报告义务;

  (八)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发生同类医疗事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3分:

  (一)医疗机构改变法定代表人、执业地点、增加诊疗科目等核准登记项目,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违反有关放射诊疗相关规定和要求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检查报告或其他医学证明;

  (四)以牟利为目的,故意透露患者个人信息;

  (五)买卖、出借和转让标有本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或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资料、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六)未按规定申报配置,擅自使用大型医用设备;

  (七)未经备案,擅自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或利用组织义诊(含大型会诊、普查)活动名义推销药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