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给予1~6个月暂缓校验:
(一)校验期为一年的医疗机构,年度记分累计≥12分;
(二)校验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在校验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记分累计≥12分,或校验期内记分累计≥30分。
第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6分的,认定其不能通过校验,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公示制度,将记分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2.《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
附件1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试行)
第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
第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逾期不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或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