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9〕79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按照
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邵淑滨,联系电话:025-83620813,传真:025-83620810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