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补充通知
(苏卫监督〔2009〕2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贯彻《
职业病防治法》,有效应对当前职业病危害的严峻形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近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四部门〈
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苏安监〔2009〕172号,以下简称“联合发文”),全面部署我省专项行动。为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推进专项行动,在上述联合发文的基础上,结合卫生部门职能分工,现就卫生部门的专项行动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结合《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有关要求,本次专项行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落实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进一步提高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率、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率;
(三)用人单位必须制定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体检率(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体检、离岗时体检)、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职业禁忌人员调离率;
(四)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率,要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或者经检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