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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通知

  建设部门要做好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对违章建筑物进行拆除。加快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巴河流域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对违反规划的在建项目和已建项目,依法进行处理。

  卫生部门要加强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要加强水产养殖管理,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活动;加强河道管理,优先安排巴河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道绿化;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取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采砂取石行为。

  农业部门要加快生态农业建设、无公害和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制定农药和化肥管理计划,完善监控体系,逐步减少农药和化肥污染。

  畜牧部门要加强对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积极探索养殖过程中的粪尿贮存、运输、处理和利用方面的规范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养殖行业清洁养殖水平。

  林业部门要加强植被和湿地的保护管理,搞好饮用水水源河岸纵深两侧200米陆域的绿化工作,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没有进行环境保护审批的有污染的新建(或营业)项目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不得通过营业执照的年审。

  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集中时间和力量宣传正面典型事件和典型人物,及时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环保氛围。

  监察部门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罚暂行办法》规定,严厉追究污染企业业主治污不力和在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中违规审批项目,工作渎职,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流域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投入,每年结合本级财政财力,按综合预算原则预算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加强流域污染治理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市、县(区)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枣林、化成、元潭、下两、沙河、流坝、上两、杨坝、荔枝、张公、赤江、草池等场镇的污染治理和保障相关设施的运行。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把环保公益宣传作为重要任务,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加强巴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行动,引导社会公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关心环境问题,规范自身环保行为,履行保护环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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