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江阳区邻玉街道等为泸州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乡镇街称号的通知
(泸市府函〔2009〕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江阳区邻玉街道办事处,龙马潭区金龙乡,纳溪区打古镇,泸县石桥镇、太伏镇,合江县九支镇、虎头乡,叙永县马岭镇、水尾镇,古蔺县太平镇、石屏乡,按照《四川省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命名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照《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乡镇(街道)指导标准》,积极开展建设和谐社区示范乡镇街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其共同特点是: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指导思想明确,工作重点突出,保障措施有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区工作机制健全,社区社会管理和服务平台初步建成,社区社会保障功能逐步完善,社区居民民主自治建设健康发展。
经组织检查验收,以上11个单位已达市级和谐社区建设示范乡镇街标准。为鼓励先进,推进我市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决定授予“和谐社区建设示范乡镇街”称号。